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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互助金
  • 會員可享受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家屬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老年給付。
  • 本會尚有六項福利補助金可申請核發:會員子女獎學金、本人死亡遺囑撫恤金、會員逝世奠儀、家屬死亡奠儀、結婚祝賀金、住院慰問金等。《請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 可領取每年「五一」勞動節紀念品。
  • 會員參加團體保險獨享優待及特約商店折扣。
  • 本會已成立登山隊,有興趣者請電至工會索取登山行程表。
  • 舊會員介紹新會員入會即致贈介紹人精美禮物一份。
  • 會員參與各項工會舉辦之活動。
  • 架設工會專屬網站及電子信箱,讓會員優先悉知工會各項活動訊息及相關業務。

會員互助金各項請領應備證件

申請互助金類別

    

               

            

會員本人結婚

會員本人

喜帖或能證明之相關證件、私章。

入會須滿一年,當事人務必將「喜柬」先期寄送本會事後不再補發。

會員傷()住院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

另附醫院住院診斷書。

會員證、身份證、私章。

入會滿六個月因傷病住院四天()以上,一年僅限申請一次。

會員因傷病成殘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

醫院殘廢診斷書或勞保局書審定四等殘以上給付證明。

會員證、本人或委託代表之身份證、私章。

同時辦理退會有勞保者辦理申請殘廢給付。

會員死亡撫卹金

法定受益或負責治喪之代表人

死亡證明書兩份。

全戶戶籍謄本兩份。

死亡者會員證。

受益者身份證、私章。

同時辦理除會及有勞保者辦理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會員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奠儀

會員本人

死亡證明書兩份。

全戶戶籍謄本兩份。

本人身份證、會員證、私章。

有勞保者同時辦理家屬死亡給付。(限家屬無勞保且一戶只能一人代表申請)

會員遭遇重傷並連續住院半年以上

會員本人

發生事故證明文件。

會員證、身份證、私章。

發生特殊事故時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福利委員調查。

獎學金

會員本人暨會員子女
(高中職~大學)

申請書(下載區下載或向本會洽取)、私章。

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

下學年度註冊後學生證影本。

本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會員證影印本。

入會須滿一年。每年三月一日~十五日,十月一日~十五日申請(每一會員以申請一件為限)。

 

互助金給付標準:

 
會員福利互助金暫行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 月二十五日

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  ○ 三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第 十 屆 弟 三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一、目  的: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有效解決會員急難,積極增進共同福利,激揚會員互助美德,以樹立親愛精誠之團結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二、依  據:

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之規定制訂。

三、對  象:

凡屬本會會員,經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所發生急難事故,合乎本辦法規定互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均為互助之對象。

四、範  圍:

本互助辦法之互助項目暫訂範圍如下:

  • 會員逝世遺族之撫卹。
  • 會員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逝世之祭奠。
  • 會員傷病殘廢之救濟。
  • 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
  • 會員結婚之祝賀。
  • 會員限齡退休之慰問。
  • 會員遭遇非本條一~六項範圍之特殊事故之互助。
  • 有益全體會員福祉,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專案支出項目。


五、互助金給付標準:

  • 會員逝世遺有直系親屬者,以死亡之日計算,入會滿十五年以上,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一萬元;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八千元;滿五年未滿十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六千元;滿六個月未滿五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四千元。
  • 會員逝世無直系親屬者,致贈奠儀新台幣四千元,並協助辦理喪葬事宜。
  • 會員傷病成殘,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經合格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於退會時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本案須經福利委員會議審核酌情給付)
  • 會員遭遇重傷,連續住院治療半年以上,因無工作收入,致其家屬生活陷於困境(本案須經里長或管區證明),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福利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
  • 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逝世,致贈奠儀一千元。
  • 會員入會滿六個月因傷病住院四天(含)以上,致贈慰問金一千元(一年僅限申請一次)。
  • 會員結婚,其入會年資滿一年以上者,致贈祝賀儀一千元。(當事人務必將「喜柬」先行寄本會,事後不再補發。)
  • 會員入會持續滿二十五年,得申請資深會員慰勞金新台幣二、五00元;滿二十年且年齡滿六十五歲,得申請資深會員慰勞金新台幣二、000元,以表慰勞之意,惟資深會員申領慰勞金後,其「會員福利互助金暫行辦法」第五項第一款之權益歸零,年資重新起算,其實施日期自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六、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

  • 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 會員依限提出申請書後,承辦人員應把握時效,辦理初核,並簽註意見呈主任委員(召集人)複核。
  • 凡核定之申請案件,均應彙報福利委員追認,並專帳列冊備查。


七、互助金之來源、管理、會計:

  • 本辦法各項互助所需經費,由福利委員會之福利互助金科目撥付。
  • 此項互助金,除依本辦法規定之互助範圍動支外,不得移作他用。
  • 互助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除應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外,須每月將收支狀況以結算書提報福利委員會審核,年度終了時並應造具全年互助金收支結算書,提送會員代表大會特刊公佈徵信,並經理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核。


八、施行細則:

  • 本辦法規定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變更或增減。
  •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設置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 月二十八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一、宗    旨:

鼓勵會員暨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爭取榮譽,培育人才,蔚為國用。

二、獎助對象:

凡正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之會員及會員子女,其學業、操行、體育成績,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均為獎助對象。


三、獎學金金額及來源:

由本會福利委員會獎學金科目撥付。


四、申請條件:

  • 申請人參加本工會年資必須滿一年以上,每一會員限申請一件。
  • 申請人或其子女之學業成績,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各項規定標準,且操行成績必須甲等,體育成績必須乙等以上。


五、申請手續:

  • 填具申請表一份。
  • 繳驗本學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唯如應屆畢業生得免附學生證影本)暨上學期學業成績單各一份。
  • 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會員本人免附戶籍謄本。
  • 私章(會員本人)。


六、申請期限: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及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業成績應達標準:

  • 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七十分以上。
  • 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七十五分以上。
  • 公立高中高職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七十五分以上。
  • 私立高中高職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
  • 各級學校夜間部學生,學業成績得分別比照本條各款規定之計分標準,各加重五分計算。
  • 五專學生學業成績,按本條第三、四款標準計算。
  • 會員子女學業成績,得比照本條一至六款規定之計分標準,各加重五分。


八、獎學金頒發標準與名額分配:

  • 大專院校三0名,每名每學期新台幣二千元,共六萬元整。
  • 高中高職廿五名,每名每學期新台幣一千元,共二萬五千元整。
  • 五專前三年視同高中高職,後二年視同大學,並比照本條標準發放。
  • 上項名額為會員、會員子女總名額,會員優先。


九、審查要項:

  • 獎學金申請案之審查與核發,由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案件,應按照本辦法之規定為公正之審核,並得以會議方法公開行之。
  • 各級學校學生其單項課業成績有不滿六十分之情形者,不予錄選。
  • 各級學校公立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合於本辦法規定標準者,以第一優先錄選。
  • 大專組成績分數相同者,以主科成績為取捨標準,並以打字有關科系學生為優先。
  • 高中高職組成績分數相同者,以國文成績為取捨標準,並以公立高職學生為優先。
  • 每學期申請獎學金各組合格人數,不達本辦法規定名額時,其缺額從缺,不順位增補。
  • 每學期申請獎學金各組合格人數,超過本辦法規定名額時,其未能獲頒獎學金者,酌贈獎品以資嘉勉。


會員支持工會

                      工會才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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