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互助金各項請領應備證件
申請互助金類別
申 請 者
應 備 證 件
備 註
⒈會員本人結婚
會員本人
喜帖或能證明之相關證件、私章。
入會須滿一年,當事人務必將「喜柬」先期寄送本會事後不再補發。
⒉會員傷(病)住院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
⒈另附醫院住院診斷書。
⒉會員證、身份證、私章。
入會滿六個月因傷病住院四天(含)以上,一年僅限申請一次。
⒊會員因傷病成殘
⒈醫院殘廢診斷書或勞保局書審定四等殘以上給付證明。
⒉會員證、本人或委託代表之身份證、私章。
同時辦理退會有勞保者辦理申請殘廢給付。
⒋會員死亡撫卹金
法定受益或負責治喪之代表人
⒈死亡證明書兩份。
⒉全戶戶籍謄本兩份。
⒊死亡者會員證。
⒋受益者身份證、私章。
同時辦理除會及有勞保者辦理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⒌會員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奠儀
⒊本人身份證、會員證、私章。
有勞保者同時辦理家屬死亡給付。(限家屬無勞保且一戶只能一人代表申請)
⒍會員遭遇重傷並連續住院半年以上
⒈發生事故證明文件。
發生特殊事故時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福利委員調查。
⒎獎學金
會員本人暨會員子女(高中職~大學)
⒈申請書(下載區下載或向本會洽取)、私章。
⒉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
⒊下學年度註冊後學生證影本。
⒋本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⒌會員證影印本。
入會須滿一年。每年三月一日~十五日,十月一日~十五日申請(每一會員以申請一件為限)。
互助金給付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 月二十五日
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 ○ 三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第 十 屆 弟 三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一、目 的: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有效解決會員急難,積極增進共同福利,激揚會員互助美德,以樹立親愛精誠之團結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二、依 據:
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之規定制訂。
三、對 象:
凡屬本會會員,經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所發生急難事故,合乎本辦法規定互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均為互助之對象。
四、範 圍:
本互助辦法之互助項目暫訂範圍如下:
五、互助金給付標準:
六、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
七、互助金之來源、管理、會計:
八、施行細則:
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設置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 月二十八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一、宗 旨:
鼓勵會員暨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爭取榮譽,培育人才,蔚為國用。
二、獎助對象:
凡正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之會員及會員子女,其學業、操行、體育成績,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均為獎助對象。
三、獎學金金額及來源:
由本會福利委員會獎學金科目撥付。
四、申請條件:
五、申請手續:
六、申請期限: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及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業成績應達標準:
八、獎學金頒發標準與名額分配:
九、審查要項:
會員支持工會
工會才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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