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互助金各項請領應備證件
申請互助金類別
申 請 者
應 備 證 件
備 註
⒈會員本人結婚
會員本人
喜帖或能證明之相關證件、私章。
入會須滿一年,當事人務必將「喜柬」先期寄送本會事後不再補發。
⒉會員傷(病)住院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
⒈另附醫院住院診斷書。
⒉會員證、身份證、私章。
入會滿六個月因傷病住院四天(含)以上,一年僅限申請一次。
⒊會員因傷病成殘
⒈醫院殘廢診斷書或勞保局書審定四等殘以上給付證明。
⒉會員證、本人或委託代表之身份證、私章。
同時辦理退會有勞保者辦理申請殘廢給付。
⒋會員死亡撫卹金
法定受益或負責治喪之代表人
⒈死亡證明書兩份。
⒉全戶戶籍謄本兩份。
⒊死亡者會員證。
⒋受益者身份證、私章。
同時辦理除會及有勞保者辦理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⒌會員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奠儀
⒊本人身份證、會員證、私章。
有勞保者同時辦理家屬死亡給付。(限家屬無勞保且一戶只能一人代表申請)
⒍會員遭遇重傷並連續住院半年以上
⒈發生事故證明文件。
發生特殊事故時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福利委員調查。
⒎獎學金
會員本人暨會員子女(高中職~大學)
⒈申請書(下載區下載或向本會洽取)、私章。
⒉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
⒊下學年度註冊後學生證影本。
⒋本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⒌會員證影印本。
入會須滿一年。每年三月一日~十五日,十月一日~十五日申請(每一會員以申請一件為限)。
互助金給付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 月二十五日
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 ○ 三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第 十 屆 弟 三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一、目 的: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有效解決會員急難,積極增進共同福利,激揚會員互助美德,以樹立親愛精誠之團結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二、依 據:
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之規定制訂。
三、對 象:
凡屬本會會員,經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所發生急難事故,合乎本辦法規定互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均為互助之對象。
四、範 圍:
本互助辦法之互助項目暫訂範圍如下:
𣇈會員逝世遺族之撫卹。
𥌓會員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逝世之祭奠。
矅會員傷病殘廢之救濟。
𢣷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
馤會員結婚之祝賀。
朂會員限齡退休之慰問。
𤎜會員遭遇非本條一~六項範圍之特殊事故之互助。
𤨡有益全體會員福祉,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專案支出項目。
五、互助金給付標準:
𣇈會員逝世遺有直系親屬者,以死亡之日計算,入會滿十五年以上,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一萬元;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八千元;滿五年未滿十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六千元;滿六個月未滿五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四千元。
𥌓會員逝世無直系親屬者,致贈奠儀新台幣四千元,並協助辦理喪葬事宜。
矅會員傷病成殘,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經合格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於退會時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本案須經福利委員會議審核酌情給付)
𢣷會員遭遇重傷,連續住院治療半年以上,因無工作收入,致其家屬生活陷於困境(本案須經里長或管區證明),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福利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
馤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逝世,致贈奠儀一千元。
朂會員入會滿六個月因傷病住院四天(含)以上,致贈慰問金一千元(一年僅限申請一次)。
𤎜會員結婚,其入會年資滿一年以上者,致贈祝賀儀一千元。(當事人務必將「喜柬」先行寄本會,事後不再補發。)
𤨡會員入會持續滿二十五年,得申請資深會員慰勞金新台幣二、五00元;滿二十年且年齡滿六十五歲,得申請資深會員慰勞金新台幣二、000元,以表慰勞之意,惟資深會員申領慰勞金後,其「會員福利互助金暫行辦法」第五項第一款之權益歸零,年資重新起算,其實施日期自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六、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
𣇈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𥌓會員依限提出申請書後,承辦人員應把握時效,辦理初核,並簽註意見呈主任委員(召集人)複核。
矅凡核定之申請案件,均應彙報福利委員追認,並專帳列冊備查。
七、互助金之來源、管理、會計:
𣇈本辦法各項互助所需經費,由福利委員會之福利互助金科目撥付。
𥌓此項互助金,除依本辦法規定之互助範圍動支外,不得移作他用。
矅互助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除應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外,須每月將收支狀況以結算書提報福利委員會審核,年度終了時並應造具全年互助金收支結算書,提送會員代表大會特刊公佈徵信,並經理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核。
八、施行細則:
𣇈本辦法規定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變更或增減。
𥌓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設置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 月二十八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一、宗 旨:
鼓勵會員暨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爭取榮譽,培育人才,蔚為國用。
二、獎助對象:
凡正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之會員及會員子女,其學業、操行、體育成績,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均為獎助對象。
三、獎學金金額及來源:
由本會福利委員會獎學金科目撥付。
四、申請條件:
五、申請手續:
六、申請期限: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及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業成績應達標準:
八、獎學金頒發標準與名額分配:
九、審查要項:
會員支持工會
工會才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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